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yanshi.gov.cn/)。
2.在偃师区档案馆设立的偃师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偃师区华夏路35号,电话:0379-67712708),偃师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偃师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偃师区首阳大厦,电话:0379-67767369)。
3.偃师融媒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不予公开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偃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三股。
咨询电话:0379—67777396(仅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项咨询)
传真号码:0379—67721791
通讯地址:偃师区民主路27号偃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三股。
邮政编码:471900
电子邮箱:ysszfwgk@163.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8:30—12:00,15:00—18:30
冬季 8:30—12:00,14:30—18:00
(二)申请方式
填写《偃师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洛阳市偃师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网上平台。通过偃师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偃师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
2.信函、传真。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可在附件进行下载),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3.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偃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储存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编号。编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编号。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偃师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