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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偃师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的
​通知

偃政办〔2019〕1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19-02-08   点击次数:1309

 

有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偃师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121    


偃师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水体污染治理,提高水环境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洛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洛发改价管〔2017〕6号)、《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偃政〔2018〕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省和洛阳市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加大征收力度,用于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自来水、自建供水设施(自备井)的单位、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按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6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1.4元/吨。

四、征收办法

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用事业局委托市亳源水务公司(原自来水公司)按用水量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建供水设施(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用事业局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按取水量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城市污水处理费随同水费按月征收,征收和代征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足额上缴市财政局。

五、严格费用追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得私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对未按规定标准、期限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追缴。凡逾期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除足额追缴外,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加强资金监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票据。市财政部门要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列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专项用于建设污水处理厂、城市排污管网及支付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公用事业、发展改革和审计等部门要定期监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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