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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偃师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意见的
通知

偃政办〔2020〕21号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20-12-31   点击次数:1203

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偃师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偃师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偃师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有效地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20〕44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市区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

二、自2021年起,由市住房部门在每年1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我市市区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传递给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按照该文件确定的价格予以执行。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解读:《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