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完成整改工作。
(二)制定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承担全区重点项目建设稽察职责。组织对重点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实施全过程监管。
(五)负责向区政府提交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负责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道)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六)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各镇(街道)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和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政府部门和各镇(街道)管理,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七)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八)负责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在全区审计领域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参与建设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