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教育、体育工作方针、政策。起草全区有关教育、体育的地方性规章草案;负责教育、体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教育体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符合我区实际的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教育、体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工作。
(二)管理全区的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组织和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对本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与评估;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含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条件。
(三)研究提出全区教育、体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参与拟定教育、体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体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实施;负责全区教育、体育信息的统计工作。
(四)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和教育费附加;参与拟定教育投入、教育基建投资和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我区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按规定权限负责教育基金的内审工作。
(五)主管全区教师工作。负责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指导各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做好教育系统内的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信访、安全管理、综合治理、统战和群团工作。
(六)负责管理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负责管理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
(七)负责区属各校的基本建设、修缮和学校布点、增设、撤销等事项;组织落实图书资料、实验室、电教室的建设工作;按权限审批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八)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普通话推广工作;指导教育社团工作。
(九)负责全区教育、体育系统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全区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全区教育、体育系统落实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十)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十一)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负责全区的体育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十三)统筹规划全区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区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组织管理重大体育比赛的备战及参赛工作。
(十四)组织制定全区体育竞赛制度、计划;组织承办国内外、省级、市级重大体育比赛,组织举办区运会及全区性体育比赛。
(十五)拟订全区体育产业政策,推进全区体育产业发展;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指导全区体育市场管理,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十六)指导全区体育宣传,负责体育外事有关工作。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全区教育、体育社团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可工作。
(十九)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十一)承担偃师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