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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29号 ( 河南亿江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4-01     点击次数:4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29

河南亿江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ELFT05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顾县镇安滩村7

法定代表人:孙治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2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未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照片;生产(排污)现场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38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

202312 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315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内容如下:202338日收到环保局下发的豫0381环罚告字[2023]12号违法行为,20221227日在对你公司环保检查时,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

一、你单位接到我局的检查,发现的问题已高度重视,立即通知环保运维的第三方,对该公司的设备进行了系统的检查及校对,保证了设备的正常运行,及准确的数据上传。

二、公司通过这次事件,深刻吸取教训和第三方运维公司达成协议明确职责坚决杜绝事件再次发生。

三、20226月份至12月份由于当时的疫情,公司也根据疫情防控出现封村、封厂的情况,整个2022年度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造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保证职工工资照常发放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申请减免处罚。

该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该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环保运维的第三方,对公司的设备进行了系统的检查及校对,保证了设备的正常运行,及准确的数据上传;建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玖万壹仟贰佰捌拾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91280×20%=18256),从轻后处73024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2)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违法事实:不按照技术规范传输数据(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2,1,1 ,处罚金额(X)91280 ,代入公式:9128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4/ 5 ²+3²+2²+2²+1²+1²/5²X5]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8256,减轻处罚,金额:18256元,最终裁量金额:730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柒万叁仟零贰拾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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