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工作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该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先到所属辖区教体局备案,再向区妇幼保健院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1)。
(二)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疾病预防 与控制等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标准(见附件2)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3)。卫生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区卫生健康委反馈至区教体育局。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区教体 育局申请注册。
(四)对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区卫生健康委应根据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指导,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流程
(一)已经注册的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每3年接受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期满后应重新进行卫生保健评估。
(二)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标准》的要求,集中安排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报告》。 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函告同级教育部门。
(三)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为“合格”的托幼机构,继续规范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对卫生保健综合评估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卫生保健综合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函告同级教育部门。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书面申请卫生保健综合评估。
三、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及托幼机构每3年一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申请时需准备材料如下:
1.《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证》复印件。
4. 工作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和炊事人 员《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登记表,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岗位、健康证有效期限。
6.保健室平面布局图及设施设备清单。
7.《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8.新设立或新装修托幼机构须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 具的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如设立卫生室者需提供)
四、卫生评价必达项目
1.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3.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4.工作人员上岗前需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5.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6.保证儿童每人一巾一杯(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 用品 )。
附件下载:
附件一: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附件二: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附件三: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